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巡查发现,沧州工贸学校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教学楼A、行政办公楼项目。
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沧州市城管局决定责令沧州工贸学校限期三个月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处以罚款.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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