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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我们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来源:工贸 时间:2023/4/3

从今日起,笔者推出系列文章,旨在共同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年事故3.46万起、死亡2.63万人

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总体呈现“两个下降、一个基本持平、一个零发生”的特点,即: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同比下降;重大事故基本持平;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与年相比,分别下降9%、4%。但年仍然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46万起、死亡2.63万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绝对基数仍然较大,相当于每天发生生产安全事故95起,每天因事故死亡72人。

从重点行业领域事故统计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道路运输重大事故有所反弹,货车、农用车违规载人事故反复发生,客车重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多发;二是建筑业安全风险居高不下,房屋非法改扩建安全风险加剧,隧道等重大工程施工安全问题突出,农村自建房事故屡屡发生,燃气事故多影响大;三是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重大事故得到初步遏制,重大事故降幅明显,但较大事故有所反弹,违规运输、冒险航行问题突出;四是化工和危险品领域总体稳定,但违法违规储存化学品问题突出,非法“小化工”屡禁不止,检维修及动火作业事故多发;五是矿山安全生产压力大,非生产矿事故多发,违法盗采死灰复燃;六是工贸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多发,储能电站等新风险增多。

事故无法避免,但可以积极改变

客观地说,事故是无法避免的,根据法默和查姆勃的事故频发理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只要有漠视安全的人,事故就可能会发生。事故的发生是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海因里希曾经调查了美国的7.5万起事故,发现98%的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因此作为安全管理人员,首要的是要加强管理,尽可能地控制或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物的不安全状态。

海因里希法则

安全生产是什么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安全生产”解释为:旨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似乎强调员工的伤害,而忽略了物品及环境,倒不如《辞海》解释的全面: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这恰恰验证了事故是可以预防的论证。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做到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我们首先是要明确我们在安全生产中的角色定位。

一、单位负责人要做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由此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最大、担子最重,一把手对于安全管理起到的作用最大,一把手重视,安全管理未必能做好,但是一把手不重视,安全管理肯定做不好。

安全管理人员要做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安全管理中,管理人员采取的一些安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到生产,但是这是为了单位的安全运行而采取的一些保护性措施,单位要保障安全管理人员的合法待遇。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因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作用重要,因此,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一些特殊行业,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员工除了享有安全生产中的权利,还须承担相应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作为员工的代言人,工会在安全生产中也有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除了以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员工外,其他一些人也要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特定的职责,如人力资源部门,要为单位提供优秀的员工,减少一些不良员工(有频发事故倾向的),并为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办理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财务人员要为单位的安全生产预算并拨付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等等。

三管三必须,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人”的因素,做好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愿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都能做好本职工作,保护你我他!愿我们在今后,多一些安全和平安,远离事故和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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