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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安全未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嘉兴

来源:工贸 时间:2022/11/16

基本案情

年3月8日,海宁市斜桥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森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雅家具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爆粉尘(木质粉尘)进行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粉尘沉积较为严重,经现场测量,部分设备上木质粉尘沉积厚度达6mm。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在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了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3月1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森雅家具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版)》,森雅家具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质粉尘属于可燃爆粉尘。经调查,森雅家具公司未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有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爆粉尘,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周期、清扫方式等内容的清扫制度;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以及设备实施的所有部位应及时进行清扫”的规定及《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有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可燃爆粉尘,对于粉尘的沉积区域应及时进行清扫,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不应超过3.2毫米”的规定,定期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电气设施等粉尘沉积区域的可燃爆粉尘。森雅家具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5月2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森雅家具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分作业现场及设备上的

可燃爆粉尘沉积厚度达6mm

小贴士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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