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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就一定要处罚吗

来源:工贸 时间:2024/8/28
据报道,《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年5月15日正式施行以后,5月17日某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地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炒制车间2个用于油炸食物的炒制锅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该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此,有网友提出很多快餐店也有炸鸡块炸薯条的油炸设备,如果这些设备没有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是不是也应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吗?还有网友问这种情况是罚设备制造商还是使用者呢?

笔者认为网友的提问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规定:“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从条文看,因为快餐店不属于轻工企业,快餐店的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也就不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了。当然,这样理解也存在问题,快餐店普遍设在居民楼底商或者大型商场内,一旦失火危险性不亚于轻工企业。

对于第二个问题,食品企业的烘制、油炸设备如果是自制或者自己设计后从工厂定制的,那么食品企业应当对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承担责任。网友提出的问题在于如果食品企业从设备制造商购置了烘制、油炸设备成品,那么真要考虑一下,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烘制、油炸设备是不是合规的工业产品呢?再以快餐店为例,目前快餐店有很多都是加盟店形式。经营者作为加盟商向总部交加盟费后,总部会提供配套的设备、原材料。如果总部提供的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加盟商因此被处罚那确实有点冤了。

对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据报道,当地应急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该条款更多强调的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于油炸食物的炒制锅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这一具体的行为,原安监总局第66号令《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因此,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企业违反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至于《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没有与第十六条第三项相对应的处罚规定,需另当别论,笔者今天不再讨论了。

此外,《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发布时间是年4月17日,施行时间是年5月1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在5月13日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说明,案例中食品企业是在5月17日被查处的。当前,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推行“包容性”执法。《行政处罚法》年修订后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最近一段时间,经常看到所谓“新规实施第一罚”的报道,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新规施行当天就对企业立案查处。在提倡“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背景下,在新规施行后可否给企业一些时间去了解新规,去合规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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