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由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起诉的余某某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罪一案在南浔法院开庭审理。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浙江首例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该案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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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1月至今,湖州一建材公司在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戊烷作为黄沙等原料的烘干燃料。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共6条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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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绍兴一建材公司加注戊烷期间发生燃爆,致2死6伤。
针对上述情况,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随后作为该公司大股东的被告人余某某(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就整改问题进行商议,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年3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应急管理局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擅自下令企业继续使用戊烷开工生产,并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联系购买戊烷27.76吨用于生产作业。
年3月17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其未进行任何整改仍在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生产作业。
年3月25日,余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南浔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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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
案件立案侦查后,南浔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件发破经过以及查阅取证情况后,联合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经向省、市检察院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后,南浔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十一)》
于3月1日起施行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0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0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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