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年4月1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河山镇应急办工作人员对桐乡市河山镇绿丰水稻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现场可燃爆粉尘(木粉尘)积尘严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并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农机合作社限期整。当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农机合作社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根据《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版)》,木粉属于可燃爆粉尘,且爆炸危险性级别为高。经调查,农机合作社在对木屑进行粉碎、研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可燃爆粉尘木粉;农机合作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进行可燃爆粉尘作业的重大风险辨识且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农机合作社部分可燃爆粉尘作业现场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年5月16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农机合作社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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