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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必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绝不松懈

来源:工贸 时间:20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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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检察

众志成城、万众一心,就在即将迎来“上海保卫战”胜利的时刻,为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分类分批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闵行区检察院积极推动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根据闵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切实拧紧安全生产阀门,筑牢安全生产的“生命线”。检察官以案说法,提示安全生产风险,企业在保障复工复产有序性的同时,应充分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并加强安全风险防范。

01

风险提示一

快递物流行业复工,疫情原因导致大量积压件,企业更应加强快递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需具有专业资质的特种车辆运输,不可通过普通快递寄递,快递企业应在收寄物品时做到百分百开箱验视、过机安全检查,并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上述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和个人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

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将有毒危化品原料委托某快递公司以普通快递方式邮寄,快递员上门取件未开箱验视,整个流转过程未有安检,后危化品发生泄露,致使2名装卸员工吸入有毒气体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唐某某因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指认自己

邮寄运输的十桶危险化学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五条及《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02

风险提示二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均应充分履行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及时制止;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审核及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如因疏于履职因而造成重大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二:

年3月16日,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在一工地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洞口上未铺盖板以及其他安全防护栏杆,致使被害人杨某在进行施工操作时从洞口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许某作为该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告人许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03

风险提示三

有限空间作业中,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年7月,A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在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委托B公司对其污水处理站的污水调节池和应急池中间隔墙进行凿孔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付某某吸入有害气体在污水池内中毒晕倒,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对付某某进行盲目施救,后该3人均淹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04

风险提示四

运输企业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初期承担了繁重的任务,尤其是大型保供车辆更是成为了马路上的“主角”,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格限制车辆承载量,确保道路行驶安全。如因超限超载,造成重大事故,对运输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

年3月,A公司与B建设工程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为某大桥大修工程运输梯梁等大型物件,A公司负责人王某在其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证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朱某违规运输作业。朱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被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朱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相关规定。

闵行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促进溯源治理,护航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生产,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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