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局交办的青岛金水路一超市经营的①“浪漫季节香鱼片”,标称生产者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日期年12月30日,规格型号:g/盒,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②“即食海蜇头礼盒”,标注出品商: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日期:-01-1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显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委托青岛海之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礼盒”,商标“山前江”,生产日期为年1月13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共委托生产10盒(6袋/盒,g/袋),全部销售给青岛金水路一超市,委托生产价格为12元/盒,销售价格为18元/盒。销售的10盒产品中,被抽样2盒,在经营环节被我局没收3盒,另外5盒零售出去,已经无法召回。
调查过程中,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收到国家转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编号为No.SA03410的“浪漫季节香鱼片”产品检验报告,标称生产者为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加工日期年12月30日,规格型号:g/盒,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未生产,执法人员提取上述产品一张标签作为证据。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上述产品是由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于年12月30日生产的,数量14盒,生产成本15元/盒。全部销售到青岛金水路一超市,销售价格16.11元/盒。销售的14盒中,被抽样6盒,退货回该公司并被销毁4盒,剩余4盒零售给消费者,已经无法召回。
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头礼盒”货值金额为18元/盒*10盒=元,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浪漫季节香鱼片”货值金额为16.11元/盒*14盒=.54元,违法所得:(18-12)元/盒*10盒+(16.11-15)元/盒*(14-4)盒=71.1元。
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对该公司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处罚款元,对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元。该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未涉案产品,不具备没收条件,不予没收。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道亨生工贸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元;2.没收违法所得71.1元。罚没款共计.1元。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信网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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