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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欣电子聘用实习生是否合法合规

来源:工贸 时间:2023/2/17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瑜欣电子”或“发行人”)于年12月2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瑜欣电子是一家专注于通用汽油机及终端产品核心电子控制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通用汽油机及终端产品零部件生产企业。

申报材料显示:截至报告期末,重庆市高级工贸技工学校为发行人提供的在校实习生人数为人,占报告期末用工总人数的比例约为16%,实习性质为“跟岗实习”,参与辅助工作。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于年11月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合作期间为三年,即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认定在校实习生实习性质为“跟岗实习”的依据是否充分,实习生是否存在参与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独立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形;发行人聘用实习生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实习生是否均取得了相关实习证明,相关年度实习生人数、费用支出情况,平均薪酬待遇、人均产出与对应岗位正式员工之间的差异,若聘用的实习生均为正式员工,模拟计算其相应的人工成本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与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校企合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用聘用实习生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形,未来实习生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是否存在上升的趋势。

回复:

1.补充披露认定在校实习生实习性质为“跟岗实习”的依据是否充分,实习生是否存在参与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独立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形。

(1)使用在校实习生的背景

年发行人陆续搬迁至新厂区后,面临新厂区员工短缺、以及培养员工后备队伍的问题。年9月,经当地政府牵线搭桥,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与发行人确定了校企合作关系,并于年11月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

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发行人与重庆市高级工贸技工学校、每名实习生签署了《学生跟岗实习三方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35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19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因此,公司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对发行人而言,是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对国家关于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政策的响应,一方面可一定程度上缓解搬迁过渡期所导致的员工临时性短缺压力,另一方面可为公司未来后备员工的储备、培养做铺垫。对职业学校而言,与知名企业的校企合作,也可帮助学校实现为学生在校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3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使用的在校实习生是“跟岗实习”,而非“顶岗实习”。

公司认定在校实习生实习性质为“跟岗实习”的依据为:

第一,实习生的实习岗位为生产车间的装配、测试等生产线岗位,该类岗位工作包括焊接、灌封、贴片、铆接、绕线、打标、包装等工序,实习生暂不具备独立完成前述全部工序的操作能力,只能在公司正式员工的指导下从事绕线、打标、包装等辅助性工序,配合公司正式员工完成整条生产线的全部工作任务,即从实习生的工作性质及实习岗位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公司使用的实习生为跟岗实习。

第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公司使用的在校实习生均由职业学校统一组织并安排到公司的相应岗位,而非实习生独立与公司接洽,实习生也无法自行选择实习岗位,即从职业学校对于实习生的组织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公司使用的实习生为跟岗实习。

第三,发行人与学校、实习生签署的均为《学生跟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乙方(即发行人)安排专门的人员对跟岗实习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对学生进行指导”,即从公司与职业学校、实习生签订的跟岗实习协议以及公司对实习生的培训、指导、管理来看,公司使用的实习生为跟岗实习。

因此,公司使用的在校实习生的性质符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关于“跟岗实习”的定义,认定在校实习生实习性质为“跟岗实习”的依据充分,实习生不存在参与主要经营活动或者独立参与辅助工作的情形。

2.发行人聘用实习生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实习生是否均取得了相关实习证明,相关年度实习生人数、费用支出情况,平均薪酬待遇、人均产出与对应岗位正式员工之间的差异,若聘用的实习生均为正式员工,模拟计算其相应的人工成本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公司对在校实习生按照与同工种员工相同的计酬标准发放实习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

在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等方面,公司、职业学校严格遵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执行。

因此,发行人聘用实习生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

公司、职业学校对实习生跟岗实习制定了《学生实习方案》,参与实习学生应当年满16周岁、体检合格并自愿申请。申请实习的学生均签署《学生自主实习申请书》及《安全承诺书》,未满18周岁的实习生还由家长签署《家长知情同意书》。发行人聘用实习生系由发行人与学校、实习生共同签署《学生跟岗实习三方协议书》后,由学校老师带队、统一开始实习,企业分组安排技术人员全程指导实习生跟岗实习。公司为全体实习生均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并按照《学生跟岗实习三方协议书》约定向实习生发放实习工资。

实习期间,实习生根据实习内容填写《实习手册》,实习手册载明有实习生管理制度、实习流程、实习任务书、实习报告、成绩考核表等内容,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由公司安排的指导老师、班组或工段负责人批写实习评语及考核评价,并加盖公司公章(等同于实习证明)。填写完成后的《实习手册》存入实习学生档案。

完成实习任务的实习生均已取得了实习证明。

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年9月为发行人派送在校实习生,初始实习生人数为人,实习期为3-4个月。截至报告期末(年12月31日),在校实习生人数为47人,占报告期末公司用工总人数的比例约为4.32%。

发行人对实习生执行的计酬结构、计酬标准与公司其他员工一致。实习生的薪酬与对应岗位正式员工薪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与绩效相关的浮动薪酬上。由于在校实习生均非熟练工,生产率与正式员工存在差异。

在校实习生的人均产出较正式员工低三分之一左右,因生产效率差异而导致在校实习生浮动薪酬低于正式员工,这也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如果其生产率与正式员工相同,则其薪酬水平将与正式员工一致。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使用在校实习生来压低成本、进而粉饰业绩的情形。

若聘用的实习生的月均收入与发行人对应岗位正式员工一致,模拟计算的相应人工成本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实习生的月均收入与发行人对应岗位正式员工一致,将导致发行人年的生产人工成本增加.87万元,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62%。

但正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对实习生执行的计酬标准与正式员工一致,实习生平均收入低于对应岗位正式员工的原因系人均产出的差异。如果实习生的月均收入能达到发行人对应岗位正式员工相同的月均收入,则相应说明其生产率将与正式员工趋于一致,这将导致发行人产量提高,收入增加,从而有助于提升经营业绩。

3.与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校企合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利用聘用实习生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形,未来实习生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是否存在上升的趋势。

与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校企合作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未来实习生人数占比变动趋势:

与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校企合作发生在年下半年(主要是四季度)以来发行人订单任务饱满、但刚搬迁至新厂区后员工短缺的背景下。聘用实习生对解决公司短期内面临的用工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实习生的生产率低于正式员工,故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对实习生执行与正式员工相同的计酬标准,不存在利用聘用实习生降低用工成本的情形。未来,公司聘用实习生的人数将基本维持在年9月末的水平,由于公司正式员工人数的持续增加,实习生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将呈现下降的趋势。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瑜欣电子的案例中,重庆市高级工贸技工学校为发行人提供的在校实习生人数为人,占报告期末用工总人数的比例约为16%。被审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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