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工贸 >> 工贸发展 >> 正文 >> 正文

假冒安琪酵母商标并销售,淄博5人被罚

来源:工贸 时间:2025/2/6
24日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公布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据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涉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曹某、褚某某2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据了解,年至年,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受公司经理褚某富的指使,多次带领从劳务市场雇佣的人员,将褚某富从湖北省宜昌市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正品“安琪”牌酵母浸粉拆封包装、掺入其他原料、重新封装到20公斤的包装袋内,并在未经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重新包装的包装袋上粘贴其从广告公司私自印制的假冒“安琪”牌商标标识。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将上述假冒“安琪”牌注册商标的酵母浸粉以每吨3.3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曹某参与了上述换装、粘贴假冒商标的行为,并负责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被告人褚某某2参与了上述换装、粘贴假冒商标的行为,并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共计生产假冒“安琪”牌注册商标的酵母浸粉.7吨(袋),销售金额为.61万元,非法获利50.85万元年10月10日、年6月4日,淄博某广告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应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褚某富的要求,为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印制带有与湖北省宜昌市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安琪”牌商标标识相同商标图案的假冒“安琪酵母浸粉”包装袋粘贴共计2万份,非法获利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曹某、褚某某2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褚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褚某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单位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八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法院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涉注册商标刑事案件。“安琪”酵母在社会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被告单位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曹某、褚某某2未经“安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酵母这一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被告人李某某擅自制造“安琪”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法院通过审查破案经过、办案说明,企业信息,买受人为呼伦贝尔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卖人为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产品买卖合同,供方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为淄博某工贸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单位明细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安琪”商标图样、“安琪”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发货单、往来明细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被告人供述等确认以上事实并依法判决,依法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赵原雪通讯员王琦)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8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