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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隐患却拒不整改,犯危险作业罪人民

来源:工贸 时间:2023/5/17

通讯员李春慧茹玉见习记者郑智瑶

本报讯 5月8日,由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起诉的余某某因拒不执行重大隐患整改要求构成危险作业罪一案开庭审理。据悉,这是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浙江首例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今年1月,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在对辖区某建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危化品汽化场所有非防爆电气设备、戊烷罐区缺少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等6条违法违规行为。其中戊烷罐储存场所没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上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使用戊烷储罐和相关设施,未经审查同意,不得投入使用。

3月2日,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在明知公司已被处罚且未进行任何整改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作业,并在储罐内戊烷消耗用尽后,自行联系购买戊烷27.76吨用于生产;17日,区应急管理局再次发现其违法行为;25日,余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案件立案侦查后,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情以及查阅取证情况后,联合区应急管理局等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经向省、市检察院业务部门请示汇报后,南浔区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余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该案经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这一罪名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本文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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