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执法一起、规范一家、警示一片”,确保溧阳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我市近期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江苏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3·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年3月7日,江苏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余万元。
经事故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员工违章作业,在上料辊道运转的情况下,冒险穿越上料辊道,导致被刚启动的辊道上的钢胚撞击后死亡,间接原因为江苏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在防护栏和警示标志损坏后未及时安装安全防护栏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2、江苏祥云建陶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案
年4月3日,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祥云建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江苏爱嘉木业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案
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江苏爱嘉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以上三起案件具体案情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下一阶段,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将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作者溧阳市应急管理局蒋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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