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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来源:工贸 时间:20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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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制订,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发布。

本标准为全部标准。

本标准由XX集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XX集团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XX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1.3术语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集团公司职责

2.1.1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督办,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子公司年度考核。

2.1.2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1.3采购部根据各子公司已报批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实施采购。

2.2子公司职责

各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制订隐患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整改。

(4)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3.管理内容

3.1子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厂(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2)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辨识(排查)周期。

(3)明确风险辨识、评价与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4)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5)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的评估。

3.2事故隐患排查

3.2.1各子公司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事故隐患排查可以与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排查频次原则上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隐患排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分厂(车间)组织的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2.2对于需要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事故隐患,各子公司应及时外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3.2.3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可参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发布)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判定。

3.2.4各子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和档案,并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3.2.5各子公司对在其所管辖区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商,担负有对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2.6各子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要求向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报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整改方案。

上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分析报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同时报送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

3.3事故隐患整改

3.3.1事故隐患按分级管理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整改。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子公司安排分厂(或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督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可能需要停工停产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领导挂牌督办。

3.3.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5)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3.3各子公司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3.4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改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子公司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3.5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后达到预期整治效果,子公司应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进行销号申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停工停产的,经整改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恢复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各子公司销号申报及批复资料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备案。

3.4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管理

3.4.1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需要立项整改的,由子公司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登记,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子公司按零星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自行组织验收。

3.4.2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由各子公司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专项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和整改进度要求,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登记备案,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由子公司按整改专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自行组织整改效果评估和项目验收,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负责督办。

3.4.3集团公司监察部负责对各子公司事故隐患整改相关项目的合同审核、实施过程监察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3.4.4集团公司采购部根据子公司已报批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计划,按进度及质量要求实施采购。

3.4.5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费用纳入各子公司列支。

4检查与考核

4.1集团公司生产安环部对子公司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与督查,相关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环保责任书考核和年度评比。

4.2各子公司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落实及整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5.附则

5.1各子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

5.2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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